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三條規定:“公司
是企業法人,有獨立的法人財產,享有法人財產權。
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。有限責
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
任: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
承擔責任。
該條款表明:作為公司股東一旦出資完畢,所出資的
財產就屬于公司的財產,公司是獨立于股東的法人,
享有法人財產權,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
責任。
因此,公司財產權與股東個人財產是相互獨立,即
使是股東占有公司的股權也不能直接分配公司
財產,因為公司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公司所有,股東
只享有公司的股權,只能通過股東分紅來獲得公司
收益。